华北电力大学校友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华北电力大学校友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华北电力大学校友会(以下称“校友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校友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校友会工作有序发展,依据《华北电力大学校友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校友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校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校友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校友会将遵循依法、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该公开的信息。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校友会将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信息:
(一)校友会登记信息,包括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
(二)校友会基本信息,包括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校友会成员信息,包括校友会组织架构及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校友会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五)校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校友会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校友会财务会计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校友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校友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每年5月31日前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八条 校友会实行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便于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九条 校友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校友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校友会简报及宣传资料;
(二)华北电力大学门户网站及各宣传平台;
(二)民政部门推荐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手机、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校友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校友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校友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对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披露,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三条 校友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华北电力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北电力大学校友会
2017年8月